说的是一件非法持有毒品的案子。我的当事人被控指使另外两人前往邮局领取由云南瑞丽寄到上海的350克海洛因。由于警方有内线,当场抓获了两名马仔。根据马仔提供的线索,又抓获了他本人。
从侦查阶段开始到现在,小子一直矢口否认。由于现场没有抓到他,也未在他身上搜出毒品,警方相当烦恼,请求我协助做些“说服”工作。警察让辩护律师协助破案,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在看守所里,旁听了他们之间的对话后,所有人的视线转到我的脸上。我只说了四个字就离开了那个是非之地:“实事求是”。
这四个字解决了我的角色和立场的问题,却没有解决警方的麻烦。事实上,迄今为止,本案仍然属于零口供。
但我显然低估了控方的智慧。他们将案件一分为三,先期起诉并判决了两名马仔。然后用他们的判决书来指证我的当事人。因为法律规定,生效判决是无须质证的。这样,控方成功地将两名利害关系人变成了有效证人。
这种做法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涉及共同犯罪的案子,往往利用经济学中的
博弈理论(即
纳什均衡)来对疑犯进行攻心。比如甲和乙涉嫌共同盗窃10次,应当判处10年徒刑,但警方只掌握了最后一次可判1年的证据。这时警方会分别与甲和乙交谈:如果你能够坦白全部罪行,你的1年徒刑将会减为3个月;如果你不坦白而你的朋友坦白了,那么他将被判3个月,而你的刑期将是10年。当然警方不会告诉他们,如果你们都不坦白,那么每人只能判处1年徒刑;如果你们都坦白了,两份坦白的意义和价值并不是一份坦白的两倍,你们将每人被判五年。
这就是著名的“囚犯两难选择”的理论,基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加上人类天性中对同伴的不信任,这个理论保证了在大多数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疑犯都会作出有罪供述,从而起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破案率、减少犯罪黑数的作用。美国的理由是,对罪犯的威慑不是取决于刑罚的轻重,而是犯罪被发现的概率。事实上,两人均作出供述后,得到的也是大致罚当其罪的处理。
由于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定罪原则,因此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兑现承诺。比如本案,两名马仔的证言对于指控我的当事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两人的供述是事实,那么毒品不过是在他们手上过了一下而已,加上触犯的是持有型犯罪,其中一人还是瘾君子,又有立功和重大立功的表现,却仍然被判5年和7年。这样的结果无非是在重复一个浅见的民间真理:“坦白从宽,牢底做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回到我的案子,由于这种司法技巧的使用,我倒处于骑虎难下的境遇。认罪,显然得不到任何好处;继续否认,更是凶多吉少。如果你想了解真相,我只能回答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