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作者:boyilun.net 加入时间:2008-12-13 00:00:00 来自:boyilu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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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出售,域名Boyilun.net+内容』 『谢绝还价!详情咨询 13761630213 上海 秦华』  3 3.0制度,不管是制度安排,还是制度性规则,对相关的人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约束力。任何一项制度的约束,从形式上看都是语言的约束,或精确地说有语句的约束力。人说出或者用奥斯汀的术语说写出(utteranceinwriting)一句话或一些话,就有约束力,这究竟为什么?对此,经济学家往常的回答一般是:一项制度之所以对相关人的行为有约束力,在于这项制度一旦制定——或形式上按奥斯汀的说法一旦被“说出”或“写出”——,就有“enforcer(s)”在后面支持着这项制度,因而与此项制度相关的人如果违背了这一话语界定的意思,这“enforcer(s)”就要运用某种手段或力量惩罚制度的违反者(theviolator),因而与此制度有关的当事人出于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计算,决定还是遵守这项制度为好,——这就是经济学的推理逻辑。制度的约束力就只在于此吗?( http://www.tecn.cn ) 3.1请看以下例子: ——1215年6月15日英国国王约翰与25位男爵在温莎堡签订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说:“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http://www.tecn.cn ) ——1776年6月12日在北美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1条说:“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 http://www.tecn.cn ) ——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7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http://www.tecn.cn ) 以上这些陈述制度性实事的语句都是靠某些“enforcer(s)”在背后某些相关的人经过经济学家们所相信的那种“利益最大化计算后决定遵从”然后才有约束力或奥斯汀所言的“以言施事力”的吗?( http://www.tecn.cn ) 3.2在《如何以言行事》中,奥斯汀(Austin, 1962, p.6)曾指出,“施事句”(performativesentence)或“施事话语”(performativeutterance)或他简称“施事”(aperformative)时说,在他的以言行事理论中,“‘施事’一词将像‘命令’(imperative)一样,被用于许多方面和建构之中。”随后,从奥斯汀(Austin,1962, p. 7)举了施事话语的两个例子:“I bet”,“Ideclare”。这些语句都内涵着某些“imperative”的成分。研究奥斯汀语言哲学的学者发现,奥斯汀所理解的施事句(或言具有施事力的话语或句子)一是合约式的(contractual,如“我保证”),或者是宣告式的(declaratory,如“我宣布开战”)。很显然,这两类施事话语常常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交换以及人们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的制度的生成或契约的制订有关。( http://www.tecn.cn ) 3.3在话语的施事力和道德律令(moralimperative)之间有没有关系?为什么人们说一句话或做出一项允诺后就有约束力?我们现在猜测,这可能与道德语言或施事话语中的许诺与道德的定言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有某些相通之处。用中文常识来说,“说话要算话”。“说话不算话”,就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说话算话”,显然这里面就含着道德的定言命令在其中。( http://www.tecn.cn ) 3.3.1奥斯汀(Austin, 1962, p.10)还说过:“精确性(accuracy)和道德(morality)诸如此类的[词汇]显然即是说我们的言辞即我们的约束(ourword is ourbond)”。在道德语言中,在我承诺如果今天你帮我明天我会帮你的情况下,我承诺的言辞就是我的约束,这个约束就是道德约束,因而照此看来道德约束是与语言联系在一起的。从这里我们也明白为什么当代元伦理学家如斯蒂文森(RichardL. Stevensen)和黑尔(Richard M.Hare)均注重研究“道德语言”问题了。这显然又与前面我们已讨论过的维特根斯坦的“Wordsare also deeds”的见解在精神上有某些相通之处。 ( http://www.tecn.cn ) 3.4在谈施事话语的适当条件时,奥斯汀(Austin, 1962, p.13)区分了以言行事话语语向上朝内的和精神上的(inward andspiritual),与朝外的和可视听的(outward andaudible)。这一区分实在意义重大:一个人说一句话尤其是一句许诺的话,在向外说给外人听时,也向内说给自己听,且不仅要把这句话说出让听者保持在记忆中,也同时把这句话以及把说这句话本身这件事保持在自己的记忆中。这可能是人之成为人的天生禀赋之一(其它动物有没有这个禀赋?)。从这里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推想,当人们以言行事说某句话——尤其是做出一项许诺——时,不但是朝着他人的和可视听的,也是朝着自己的内心世界(即对自己言说)的。这无疑就有道德规范在其中。向外对他人说,有可能就与(但不一定)制度规则的生成或制度实在的存在有关;朝内对自己说,就有道德律令在其中。由此推理,有没有道德考量的制度?有没有道德推理的许诺?博弈论经济学家们所相信的“只有可信承诺才是可信的”断言是否真得是可信的?经济学家的“任何制度都必定是纳什均衡才有约束力”断言是真的?( http://www.tecn.cn ) 3.5讲到以言创生制度事实的道德含蕴,使我们联想到了当代一位著名英国道德哲学家图尔闵(StephenE. Toulmin)。在谈到道德伦理与social institutions的关系时,图尔闵(Toulmin,1950,p.170)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如果借了一本书并答应要还时,你就会这样推理:“我要留下这本书,是不道德的,因为不遵守诺言是不道德的”。由此,图尔闵进一步认为:“‘诺言(thepromise)’便是我们的institutions之一”。基于这一认识,图尔闵接着说:“所有socialinstitutions均建立在一整套义务和权益的系统之上”(Toulmin,1950,p.171)。如何理解图尔闵的“诺言便是我们的institutions之一”这句话?很显然,诺言本身仅仅是一种话语形式,诺言本身因而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完成的社会事实,而诺言的兑现即守诺也会产生一种社会事实——或言在社会事实中显现出来才成为诺言。诺言的存在蕴涵着守诺的存在。没有守诺,也就没有“诺言”这个词汇。从诺言到守诺,或反过来从守诺到诺言,都牵涉到一定的社会生活形式,也都经历过一定的社会事实。一个许诺之所以有约束力,是个伦理学问题,必定有道德的维度在其中。正是因为诺言这种结果和社会事实在一定的社会机制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因而就可以把就可以把它不甚精确地视作为一种institution。这里,图尔闵的这句话实际上也意味着言语创造institutionalfact,或者说话语的结果会形成institution,结果诺言本身就被当成了一种institution。诺言本身被图尔闵视作为一种institution,看来与所有institutions从本质上是一个语言现象有关,也与人们是以言创生惯例的与制度的事实有关。( http://www.tecn.cn ) 3.6言可行事,言即是行,言可创生制度,这是我们从奥斯汀及其弟子塞尔语言哲学中以及图尔闵的道德哲学解读出来的一个理论发现。事实上,人间的所有约束都来自言语这一点,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醒悟得到的。譬如,奥斯汀的老师、牛津的另一位老牌哲学家普理查德(H.A. Prichard,1968)就曾对许诺(promising)感到困惑:人们仅仅说些什么,怎么就能建立约束关系?现在看来,普理查德所说的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语词(如许诺)为什么会有约束力?其实,早在普里查德之前,哲学家休谟也曾提出过“许诺是不可理解的(unintelligible)”的断言。譬如,在《人性论》第3卷第2章第5节,休谟(Hume,1946,p.517)就提出:“许诺本质上是完全不能理解的东西,而且没有任何心智的活动(actof mind)是属于它的。”休谟(Hume, 1946,p.518)最后发现:“除了义务感(a sense ofduty)外,我们并没有任何其他动机导致我们完成许诺。如果我们认为许诺没有道德义务(moralobligation),我们便永远不会感觉到有遵守许诺的任何倾向(inclination)。”从休谟、普理查德对许诺约束力的困惑,到图尔闵把许诺视作为一种institution,再到奥斯汀以言行事和塞尔的人们以言创造制度事实的论述,虽然步步进逼地探寻到了制度事实的生成机制,即制度事实在人们的言语活动中生成,以语言的形式存在,并归根到底所有规范约束和制度规则均由语言来界定、来承担,但好像并没有最终回答为什么语词(尤其是其中的许诺)就对人们的行为有约束力这一问题。看来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从语言哲学的思考,从制度分析的层面,进一步推进到伦理学的思考和康德的超越伦理学的定言命令上来。人们用言辞表达许诺,但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承诺?这里,经济学的利益分析和博弈论的重复博弈的收益最大化计算能在一定层面上或可以部分地解释原因,但显然不能解释问题的全部。人们言而有信或言而守信,作为一种伦理美德在自有人类社会和社群的任何社会和任何族群中均有其超越利益考虑维度的一面。因此,只有把道德推理放在审慎推理的下面而作为其支撑点,方能理解芸芸众生中的社会现象。换句话说,只有把伦理学以及语言学的思考放在经济学制度分析逻辑推理的基石或者说起点上,才会有真正接近人类社会现实的经济学的制度分析。( http://www.tecn.cn ) 韦森于2005年7月8日谨识于复旦,7月11日定稿 (本文发表于《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六期,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参考文献: [1]Austin, John L., 1962,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Oxford: OxfordUniversity Press. [2]Austin, John L., 1970, Philosophical Papers, 2nd ed., Oxford:Clarendon Press. [3]Berlin, Isaiah, 1973, Essays on John L. Austin, Oxford: OxfordUniversity Press. [4]Chomsky, Noam, 1965, 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Syntax, Cambridge,Mass.: The MIT Press.中译本:乔姆斯基,《句法理论的若干问题》,黄长著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出版。( http://www.tecn.cn ) [5]Hume, David, 1946,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Oxford: ClarendonPress. [6]Prichard, H. A., 1968, Moral Obligation and Duty and Interes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ttp://www.tecn.cn ) [7]Searle, John. R., 1995,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New York:The Free Press. [8]Searle, John. R., 1998, Mind, Language and Society, New York: BasicBook. [9]Toulmin, Stephen, 1950, The Place of Reason in Ethics, Chicago: Th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http://www.tecn.cn ) [10]Vico, Giambattista, 1968, The New Science of Giambattista Vico,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University Press. (http://www.tecn.cn ) [11]Wittgenstein, L., 1953,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trans. by G.E. M. Anscombe, 3rd ed. (1967), Oxford: Basil Blackwell.( http://www.tecn.cn ) [12]杨玉成,2002,《奥斯汀:语言现象学与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 [13]赵虹,1991,“多域价值、宇宙特性和人本观念——论古汉字在华夏文化心态中的‘框架承重”,载申小龙、张汝伦(编),《文化的语言视界》,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http://www.tecn.cn ) 英文题目: SpeechAct and Formation of Institutions ByWeisen Li Schoolof Economics, Fudan University Abstract:Thispaper offers a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bout the interrelationsbetween speech acts and formation of social institutions from ananalytical angle of the Austinian linguistic philosophy. Section 0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significance of studyinginstitutional phenomena from a perspective of linguistic philosophyand linguistics. Section 1 discusses the formation of socialinstitutions by an utterance according to John L. Austin’sphilosophy of doing things with words. Section 2 discusses theconditions of a performative utterance with leads to formation ofan institutional fact or an institutional rule. Lastly in Section3, this paper tries to approach the moral foundation of formationof an institutional fact or an institutional rule by a speech act.( http://www.tecn.cn ) KeyWords: speech act, formation of institutions, performativeutterance, illocutionary force, moral sentiment. ( http://www.tecn.cn ) 注释: [i]据杨玉成(2002,页78)教授猜测,在奥斯汀本人相对于“记述话语”(constativeutterance)而最初引入“施事话语”时,在他头脑中,施事话语只是一些特别的话语,是作为约定俗成的、仪式的或礼仪的程序中的“施行”因素而被说出某些东西,特别指是有结婚、离婚、打赌、遗赠或捐赠、给重要的船命名、给婴儿施洗礼、订合同、玩游戏等等活动而言中约定俗成的程序而说的。现在看来,这些言语活动中的施事话语,多与社会制度的生成有关,换句话说,在这些活动、仪式或礼仪的程序中适当人的施事话语,一般均会创造一定的制度事实,正如上面所说,牧师在教堂中宣布一对男女为夫妻,这对男女就成了合法的夫妻,法官在法庭上宣布某对夫妻解除婚约,这对夫妻就不再有婚姻关系了。但是,正如后来许多论者以及奥斯汀本人也所指出的那样,在人们的无限多的话语中,实际上是很难区分哪些是“记述话语”,哪些是“施事话语”的。这一困难导致了奥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的后面提出了人们“言语活动”的“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的三分法。至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的“三分说”和“两(区)分说”的关系及其转变的深层根源及其哲学意义,参杨玉成(2002)第三章。( http://www.tecn.cn ) [ii]是否以记述话语(constativeutterance)也可以构建一定的制度规则?请看以下两句话:1948 年12 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的第1句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形式上来看,这些均是奥斯汀所言的“记述话语”,但无疑它们均构成了制度性规则。不管是记述话语(或按奥斯汀的后来的说法“以言表意行为”),还是施事话语(或按奥斯汀后来的说法“以言施事行为),构成制度性规则的话语必定是“以言取效的”(即“perlocutionary”),以达致维特根斯坦所言的“Wordsaredeeds”,才能构成一定的制度事实,才能构建一定的制度规则,这一点应该没错。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到,正如奥斯汀本人后来所意识到的那样,要真正区分开什么是记述话语,什么是施事话语,非常不容易,以至于他在“施事话语”(1970,pp.233-251)一文中曾猜测到,所有记述话语归根到底都是施事话语。因为,按照奥斯汀后来的考虑,所有记述话语都可改写为“Istate that……”,即所有记述话语都是可以被认作为是隐式的施事话语。如果是这样的话,这里所引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两句话都可以被视作为“(隐式的)施事话语”。( http://www.tecn.cn ) [iii]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99-100)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如果规则不周延或模糊,它还是规则吗?在不周延和模糊的规则中,还会有游戏吗?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正如一堵“有洞的围墙还是围墙吗?”的问题是一样的。但是,在现实中,人们在不周延或含糊的规则中仍然会玩游戏。这要取决于人们的习惯,即维特根斯坦所使用的“Gepflogenbeiten。”对于回答这一问题,记得哲学家塞尔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在原始部落,围墙不见了,人们还是不敢逾越原来围墙的所划的界线。事实上,不仅人是如此,在一些动物中也会发生这一现象。候鸟大规则迁返难道不是在遵从某种“规则”?动物的“遵从规则”不也与“习性”(habit)有关?人类使用语言并通过运用语言的言语活动创生制度规则,是否最终又与人是一种遵守规则的动物的禀性有关?( http://www.tec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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