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国际制度研究的繁荣,主要体现在多元的研究方法上。在制度研究的重要文献《国际机制》一书中,克拉斯勒概括出三种不同的国际机制研究模式:结构主义的或现实主义的;被修正的(modified)结构主义或被修正的现实主义;格劳秀斯传统的。[12]1987年,哈格德(StephenHaggard)和西蒙斯(B.Simmons)在一篇总结国际机制研究的经典性文献中,指出机制分析的四个方法,即结构主义的机制观;战略和博弈论的机制观;功能的机制观和认知的(cognitive)机制观。[13]而国际制度研究的主流派代表人物基欧汉则将过去近二十年来国际制度研究的方法概括为两种,即理性选择的研究法(rationalapproach)和反思性的研究法(reflective approach)。[14]另外,德国图宾根大学里特尔伯格(VolkerRittberger)等人将过去的制度研究方法概括为三种,即以权力为基础的(power-based)机制理论,以利益为基础的(interest-based)机制理论和以知识和观念为基础的(knowledge-based)机制理论。[15]
这里,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这些五花八门的制度分析途径做详细的说明,重要的是,我们如何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意义上,澄清既有的制度研究在学理上最重要的分野在什么地方。前面提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制度研究在理论上发生了巨大的转向,这种转向,或者说所以会出现这种理论上的转向,既有认识论上的因素,也有方法论上的考虑。制度分析在认识论上的变化和方法论上的转向,是我们将当今的制度研究划分为新制度主义和旧制度主义的重要原因所在。[16]那么,何为新制度主义,何为旧制度主义呢?
政治学研究中存在的新制度主义和旧制度主义,最早是由马奇(James G. March)和奥尔森(Johan P.Olson)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中概括出来的。[17]一般来说,政治学领域的新制度主义关注的是国内政治中的政治决策,特别是政治制度(politicalinstitutions)的运行方式是怎样影响政治后果这一主题的。[18]它们把国内各种政治制度假设为因变量,这与早期政治学研究中把国内政治制度假设为独立变量的制度分析(也即旧制度主义)是不同的,后者是一种以国内各种政治制度为对象的研究法,如研究各国的宪法、总统制和内阁制、政府的中立法、司法及行政机关等。
而国际政治分析中的新、旧制度主义,研究的共同主题是由规范、规则、原则、国际法甚至国际组织构成的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和国际社会的秩序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在对这一主题的关注下,两者在对国际政治本质的认识和研究取向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这种区别是我们划分新旧制度主义的理由所在。
第一,新制度主义和旧制度主义的最重要区别,在于方法论上的不同。新制度主义对国际制度和国际社会的观察,是建立在方法论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的基础上的,而旧制度主义对国际制度和国际社会的观察,主要是从方法论集体主义(methodologicalcollectivism)的途径出发的。
今天主流的国际制度研究,借助最有力的分析工具是理性选择(rationalchoice)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有时也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政治的经济理论(economic theoryof politics)或者新政治经济学(new politicaleconomy),简单地说,它“使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利用逻辑和演绎,研究理性的行为主体如何将他想要得到的东西的机会最大化,是对非市场决策行为的经济分析”[19]。以理性选择(以及博弈论[20])为基本分析工具的国际政治中的新制度主义,按照布罗洛·弗雷(BrunoS.Frey)在《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一文中的概括,大致具有三个特征:首先,个人或个体(individual:在国际社会中表现为国家或其他行为主体)是分析的基本单位。个人被假定是有理性的(rational),即行为过程是有选择的,旨在根据个人的效用功能实现最大的纯收益。其次,这种理论将个人的行为解释为关注于他或她所面临的限制因素的变化,即偏好(preferences)被假定是永远存在的。个人被认为是能够对选择进行比较的,能够找到替代的可能性,而且能够进行边际调整。最后,强调精确性(rigor),有时则强调正式性(formal),其结果是使其研究的命题至少在理论上能够经得起经济计量和政治计量的检验(econometricand politicometrictesting)。[21]因此,新制度主义理论的“硬核”是对个体行为和态度的假定,它把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个体(个人、公司、以及国际社会中的国家),看作是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功利主义的实体,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而这个理论“硬核”的保护带则由一些辅助性的假设组成,例如个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资源的稀缺性、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性等。[22]
而国际政治中的旧制度主义,主要是遵从“社会学的途径”,或者以方法论集体主义为出发点,认识国际制度和国际社会的。旧制度主义的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含义是,它预先假设一种“国际社会”的存在,这种国际社会是由国际制度构成和组织的,假设个体(国家或其他行为主体)行为是被动的,是在国际制度系统下决定的,强调的是整个社会体系的决定意义,并假定个体行为只能,也只有通过它在社会体系、规范和制度中的地位(position)才能够得到解释。[23]
所以,旧制度主义的理论建构,按照布赖恩·巴里(BrianBarry)关于当代社会科学中理论建构的两条途径,是依据“社会学模式”建构起来的理论;而根据“经济学模式”建构起来的理论,则按照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和理性主义(rationalism)的途径解释整个人类的行为。[24]前者在方法论上是一种“集体主义的”(collectivism),而后者在方法论上是个体主义的。新制度主义代表的是理论建构的经济学传统,而旧制度主义代表的则是理论建构的社会学传统。
其次,因为第一种区别(方法论),导致两种研究途径在对待国际政治生活和国际社会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在新制度主义者看来,国际社会是由国家的理性选择行为来“建构”的,而不是象旧制度主义者所认为的只是由国家所“组成”的,所谓国家的体系(systemof thestates)。[25]个体选择的模式,强调国际制度和国际社会形成的一种洛克和霍布斯式的“契约的途径”(contractarianapproach)的意义,因为在无政府状态的自然环境中,个体相互之间为了解决“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或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目标进行不断的谈判和协调,通过制度的选择和安排,达成彼此之间相互约束的契约和准则,从而组成一种“国际的”社会,形成一种秩序,以保护彼此之间的共同利益。因此,所谓制度的形式,国际社会的构成,在新制度主义者看来,无非是在个体为克服集体行动困境而进行不断的博弈和选择,最终达成复杂的制度安排来完成的。[26]
旧制度主义则不同。旧制度主义也认为存在一种国际社会,但是这种国际社会不是基于个体的理性选择完成的,而是基于共同享有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的规范组成的。旧制度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早期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有组织的和平主义理念以及今天影响很大的“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中,后者将“国际社会”的最初范围仅仅限定在西欧,认为主权国家、共享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使西欧最早形成了一种“国际的社会”,而这种国际社会是在其不断的扩张中,将主权观念和近代起于西欧的国际法思想推及世界其他地方,最终将越来越多的非西方世界包容进去的过程中完成的。[27]如果说新制度主义是在“冲突”的意义上理解国际社会形成的契约途径的话,那么旧制度主义则主要是在观念和价值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理解国际社会形成的。
所以,新制度主义是关于国际制度形成的一种动态的理论(dynamictheory),强调个体选择和博弈,强调国际制度生产、安排和变迁的过程,它试图解释为什么在有些领域存在国际制度而在有些领域没有国际制度,为什么有些国际制度具有很强约束力而有些国际制度则没有,为什么有些国际制度时时处在变迁的压力下而有些国际制度则非常牢固,等等。而这些问题是旧制度主义所没有回答,在其分析框架下也不能回答的问题。旧制度主义则是关于国际制度的一种静态的理论(statictheory),它不关心国际制度的变迁,以及它们为什么会发生变迁,旧制度主义认为重要的是,要维持一种最低限度的秩序,国际制度的存在是不言而喻的,至于为什么国际制度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环境中能够生产、维持和发生变迁,旧制度主义并没有在学理上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
在前两个差别的基础上,新制度主义和旧制度主义的第三个区别在于两者对制度种类,以及这些国际制度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看法上。旧制度主义者关心的是构成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国际社会领域中的“宪法性的”(constitutionalinstitutions)和本质性的制度(fundamentalinstitutions)安排,例如主权制度、均势、国际法、战争制度、外交制度和大国协调体系等,[28],这类国际制度对国家行动和国际社会体系的维持具有指导性和统率性的意义,例如主权制度决定了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基本的行为主体;[29]主权制度对国家之间在具体问题上的机制,战争制度对于防止武器扩散机制,均势状态对于国家间的协调机制,就是基本性的国际制度,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只有在前者的基础上才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意义。[30]而新制度主义关注的则是各种特定问题领域的机制(issue-specificregimes),以及这些机制的生产、安排、绩效和变迁问题,例如象奥兰·杨(OranYoung)对国际环保机制的研究,罗伯特·杰维斯(RobertJervis)对国际安全机制的研究,基欧汉对海洋和石油机制的研究,等等。
就制度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旧制度主义者大多强调宪法性和本质性的制度安排对获得一种国际秩序的意义,认为这类制度的建设和维护是国际秩序最可靠的保障。而新制度主义要着力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是,在一个给定的制度环境下,国际制度在国家行动和实践中的作用,就是说各个问题领域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国际机制,对降低国家间沟通的交易成本,促进信息的交流,汇聚国家间的预期,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是否以及是如何发挥作用的。[31]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他们以历史为手段,从各国历史发展和比较的过程中去探求制度的起源和变迁的不同过程,同时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分析历史,重新确立了国家在政治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历史制度主义强调政治制度对公共政策和政治后果的重要作用,又特别强调政治变量之间的排列方式对政治后果的重大影响.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流派,历史制度主义开辟了政治科学研究的新空间,也存在制度涵义的界定过于宽泛、分析问题具有在时空上的滞后性等缺陷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