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theory)是一种以现代经济学分析民主立宪制政府的各种问题的学科,传统上是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对此更为普遍的称呼则是「政治经济学」,但应该注意这不可和马克思主义对这词的定义混为一谈)。公共选择理论研究选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假设他们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个人,以此研究他们在民主体制或其它类似的社会体制下进行的互动。公共选择理论也采用许多不同的研究工具进行研究,包括了研究对效用最大化的局限、博弈论、或决策论。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方式很大一部分是根基于实证分析的方法上(「这是什么」);但却是将此作为研究规范(「这应该是什么」)的工具,以探索问题的所在点、并研究如何在宪政体制内改善这些问题。公共选择理论提出的主要公式之一是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假设人们的行为都是出自从有限的可用手段里挑选达成目标的途径。另一个研究目标不同、但却有相同研究公式的学科则是实证政治理论(Positivepolitical theory)。而社会选择理论(Social choicetheory)也是一个相关联的研究领域。
一、起源和公式
现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开始于政治学家邓肯·布莱克(DuncanBlack),他在1948年提出了一套后来会成为中位选民理论(median votertheory)的概念,他也写下The Theory of Committees andElections(1958)一书。经济学家戈登·图洛克(GordonTullock)将他称为是「公共选择理论之父」(1987, p. 1040)。
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以及戈登·图洛克在1962年共同发表了《赞同的计算》(TheCalculus ofConsent)一书,这本书被视为是创立公共选择学派的里程碑。尤其因为本书探讨了一个自由社会下的政治结构,然而两人所使用的研究方式和概念,在本质上却是「源自于研究一个社会的经济架构的学科」。这本书专注于以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式解读现代立宪民主制政府的运作,但研究的主轴则是聚焦于政府在政策实践上与社会选择间产生的冲突、与原先理想中的资源分配最佳状态的落差。
肯尼斯·约瑟夫·阿罗在1951年所发表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SocialChoice and IndividualValues)一书也影响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其它重要的作品还包括了公共行政学家AnthonyDowns所著的《民主的经济理论》(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1957)以及Mancur Olson所著的The Logic of CollectiveAction(1965)。
公共选择理论通常与维吉尼亚州的大学相连结,尤其是乔治梅森大学、维吉尼亚大学、和维吉尼亚理工大学。乔治梅森大学的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与戈登·图洛克一同发展了这个理论,他们也因此被称为政治经济学的「维吉尼亚学派」。
随着公共选择社会(Public Choice Society)组织在1965年于美国成立,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也随之加快。组织的所在地开始发行一份名为公共选择的学术期刊,并且定期举行学术讨论会。参与期刊和讨论会的主要是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经济学家们引入他们以「选择」为基础、架构研究模型的技巧,政治学家们则引入他们对不同政治体制的知识、以及对于政府体制和政治互动之间的研究。其它许多领域的学者,包括了哲学、公共行政学、以及社会学家们也都参与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公共选择理论发展的结果则是产生了一批专精于研究集体决策的学者,在研究上这些学者假设所有的经济人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
二、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经常探讨的议题是:为何个别的政治决策最后会导致违背公众民意的结果。举例而言,许多利益集团和政治分肥推动的政策都会造成与民主政治理念相反的结果。然而,各种政客们却有可能出于自己的私利而支持这些政策。首先这些政策可以在心理上带来满足感,让他们觉得自己掌握权力、而且有重要性。这些政策也可以在财务上给他们带来游说或贿赂所得的大笔收入。这些政策可能是政客替自己选区或家乡争取的利益,企图以此争取地方选票或竞选的募款。由于这些政策都是由中央或联邦政府的公共税款支出的,在享受这些政策带来的利益的同时,政客们并不需要对此付出任何代价。专门游说的利益团体都是理性的采取行动,透过简单的游说途径,他们可以从政府手上获得价值数百万甚至数十亿的补助或优惠。而他们若是不继续进行游说,将会面临被商场上的竞争者淘汰的下场。纳税人们也是理性的采取行动,要废除任何由政府施予政客的利益都是难上加难,而同时个别的纳税人们则很少从这些政治分肥里受益。每项政府施予的政治分肥案都只会花费每个公民几便士、或是几块钱的税款,然而为了终结这些分肥而必须付出的成本却要高出好几倍。每个在赛局里的个人都有动机依照他们现有的模式采取行动,虽然他们对于民主政治的最初期望却完全不是这样。
要开始一项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简单方式便是去探索政府体制的本身。依据这种程序,最根本的研究来源是政府的起源。虽然一些作品也讨论到无政府状态、独裁政治、革命、甚至战争,但主要的研究则是聚焦于研究在现代民主立宪体制里,集体决策所产生的基本问题。这种研究先假设有一群个人创建了一个政府,接着开始研究这些个人所选出的民意代表或官僚(「政府媒介」)在政策实践上会与原先的理想产生怎样的冲突。
主要的问题在于:(1)要如何雇用有才干而又值得信赖的人来进行每天的政治决策、以及(2)要如何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系统以监督并管理这些这些人。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要衡量到如何在政府里建立不同的机构和决策权力、如何建立投票制度以及各种判定选举候选人获胜的方式,也必须衡量到既定法规对于民选或指派的官员的影响,并且衡量宪法的架构、以及为了保护公民而设立的法律权利,尤其是那些与公民监督政府有关的权利,同时还必须避免政府人员对实行监督权利的公民施加迫害。
这些都是相当复杂而困难的议题。在实践上,大多数公共选择领域的著作都只是研究一些特定的议题。例如已经有大量的研究探讨不同的投票制度,以及更具体的,要如何将选民们的期望转换为一个完整的「集体偏好」。一些研究则发现即使是在看似简单的状况下,也不可能出现完整的集体偏好,这个理论又称为阿罗不可能定理。阿罗不可能定理是对于投票制度悖论的经济学归纳,主张选民们根本没有理由去期望民主政治会使每个人拥有相同的选择权利,即使是在进行集体决策的最好方式下也必定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误差。
许多研究便是聚焦于探索集体决策在实践上的问题。在人们想象中民主政治的决策彷佛是由全体选民集体做出、而不需付出任何集体决策代价,然而这与实际上由各选区选出立法代表进行表决时的情况却可能有天壤之别。重要的问题之一在于立法代表们在实行立法权力时可能采取各种拉拢支持、谈判斡旋的情况,同时政党和利益集团也会影响立法代表们的决策。公共选择理论也因此广泛的研究了这些领域,研究立法代表们在决策上会产生的问题、以及如何以宪法体制约束立法决策便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子领域。
另一个主要的子领域研究是对于官僚的研究。一般的研究模型假设高层的官僚是由政府首脑或立法委员所挑选的,这取决于民主制度是采用总统制还是议会制。研究模型通常假设高层官僚有着固定薪水、必须持续讨好指派他的人(总统或国会)以保住职位,指派他的人则有权力决定继续雇用他或开除他。然而,数量占绝大多数的中低层官僚都是一些被政府制度所雇用并保护的小公务员,每当新上任的高层官僚人员要进行重大改革时必然会面临这些小公务员的反弹和排斥。这样的尴尬情况与在私人企业里,商人必须替自己公司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成败负起完全责任(同时也会享受到完全的利润)产生鲜明对比,而且老板还可以弹性的雇用或开除任何员工。
还有一个接近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领域是「竞租」,这个领域结合了对于市场经济和对政府的研究,这也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新的政治经济学」。这个领域的基本假设是要研究当市场经济与政府共存时,政府人员本身便是许多政治分肥和市场特权的来源。由于政府人员和市场的参与者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市场参与者会争相抢夺要「租下」(透过游说等手段)由政府颁布的垄断特权。当这样的垄断特权被颁布时,市场经济的效率便会被大幅削减甚至毁灭。除此之外,许多本来可以被消费者所享用到的生产资源也被那些竞租者所浪费掉了。
竞租理论的范畴事实上大过了公共选择理论,因为它可以同时套用在独裁制度或民主制度上,也因此它并不完全是针对集体决策的研究。不过,这些竞租者对于立法代表、政府首脑、官僚人员、甚至法官所施加的各种影响,都是公共选择理论在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时所必须考虑的。而且,那些最初设计了一个政府的集体成员也必须被视为竞租者看待,评估他们在设计体制时与自身利益产生的冲突。
三、观点
在公共选择理论出现前,许多经济学家都以为政府是在经济学研究范围之外的体制,并且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与那些经济体制里的活动不同的(不过的确有一些经济学家如帕累托在这之前已将国家和其体制列入研究考虑)。
公共选择理论试着从研究官僚和政客的角度上探索政府带来的影响,并且假设这些人都是根据于自己的私利采取行动,他们的一举一动都是为了增进自己的经济利益(如他们的个人福利)。公共选择理论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式(通常是博弈论和决策论)探索政治上的决策进行过程,以此揭露在政府体制下必然出现的效率低落现象。许多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也进行了类似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包括米塞斯、哈耶克等人),这样的研究模型先假设政客们是真心要造福人民的、然而却无法取得足够的经济信息(这个问题又称为「经济计算问题」),由于他们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无法得知充分的经济信息,这些政策往往就会造成和一般公共选择理论所假设的理性私利行为下相等的悲惨后果。
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焦点也有积极的与基准的之别,基准的公共选择理论通常是研究实行怎么样的政策「可以」产生理想的结果,而积极的公共选择研究则是研究政府所实行的某些政策在实践上「可能」造成怎样的后果。
四、结论
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结论之一,便是主张在一个民主政体里,由于选民间有着理性的无知(rationalignorance)现象,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利益最终无法满足民众的需求。每个选民都面临到一个残酷的现实:他所投下的一票对于选举的结果影响微乎其微,然而若要更充分了解选举的候选人和议题便需要花费更多他自己的时间及资源。也因此,选民会理性的选择在政治上保持无知,甚至不参与投票。理性选择理论的研究者们主张这能解释为何在现代民主政治下大多数的公民都对政治议题保持无知状态,也能解释为何投票率会如此低下。
虽然政府的存在纯粹是为了提供公共利益给广大民众,但却有可能有许多利益团体出于私利而进行游说活动,推动政府实行一些会带给他们利益、但却牺牲了广大民众的错误政策。举例而言,制糖产业的游说者可能会游说政府补助他们的糖产品,或是施加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结果都会导致效率低落的经济生产。而这些效率低落的政策所带来的后果则必须由所有民众一同承担,也因此个人并不会特别注意到自己正蒙受其害。在另一方面,这些效率低落的政策所造福的只是一小群分享共同利益的团体,而这些团体也因此会继续进行游说以维持自己的利益。绝大多数的选民则由于理性的无知而忽略了这些政策的后果。也因此,研究者们假设各种特殊利益团体都会企图进行游说以推行各种效率低落的政策。而在公共选择理论里,由于这种问题而产生的政府效率低落则被称为「政府失灵」—这一词是为了对比早期福利经济学所提出的「市场失灵」一词。
也是因为这种结论,公共选择理论经常被视为是反政府管制的理论,例如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本身即为知名的自由意志主义者。不过进行公共选择理论的学者也不一定就会抱持这样的意识形态,例如MancurOlson便是支持大政府的经济学家。更整体来说,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曾将公共选择理论定义为一种「缺乏浪漫的政治研究」,以驳斥早期为了证明市场失灵而提出的过度理想化的政治研究。
五、影响和知名度
最早将公共选择理论套用至研究政府管制上的经济学家包括了乔治·斯蒂格勒(1971)和Sam Peltzman(1976)。WilliamNiskanen则通常被视为是公共选择理论在研究官僚上的创始人。
一些知名的公共选择理论学家还曾获颁诺贝尔经济学奖,包括了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1986)、乔治·斯蒂格勒(1982)、盖瑞·贝克(1992)。除此之外,VernonSmith(2002)也曾在1988年至1990年间担任公共选择社会的主席。
六、批评
福利经济学家阿马蒂亚·库马尔·森曾以一个故事讽刺公共选择理论:有一个外地人问「请问到火车站怎么走?」「当然」,本地人一边说一边指向相反的方向,邮局正好在那里。「您能顺路帮我发封信吗?」「当然」,外地人一边回答,一边想着打开信封,看看里面有没有值得偷的东西。(不过实际上库马尔·森也参与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例如他的CollectiveChoice and SocialWelfare一书。)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是布坎南等人创立的一种不同于凯恩斯主义的新公共经济理论,其突出的特点是把政治决策的分析和经济学理论结合起来。
正如布坎南所说,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在政治学中的应用,公共选择的主题就是政治科学的主题:国家理论,选举规则,选民行为,党派政治,官僚体制等等”。
所谓公共选择,就是通过集体行动和政治过程来决定公共物品的需求、供给和产量,是对资源配置的非市场选择,即政府选择。布坎南解释道:“公共选择理论只是明确提出公共经济一般理论的一种努力,它可以帮助我们在集体选择方面从事人们长期以来在微观经济学方面所做的事情,即用一种相应的尽可能合适的政治市场运转理论来补充商品与服务的生产与交换的理论。该理论是这样一种尝试,它要建立模拟今天社会行为的模式,其特点是根据个人是在经济市场还是在政治市场活动,采取不同方式处理人类决定的过程。一切传统模式都把经济决定视为制度的内在因素,而把政治决定视为外部因素,人们拒绝就这些外因的规律及其生产进行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却是把人类行为的两个方面重新纳入单一的模式,该模式注意到,承担政府决定的结果的人就是选择决策的人。”
“经济人”假定
在布坎南的阐述中,包含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基本假定:即“经济人”假定。布坎南以“经济人”这一假定为分析武器,探讨在政治领域中经济人行为是怎样决定和支配集体行为,特别是对公共选择所起到的制约作用,并由此证明政治领域存在缺陷是可能的。
内容提要: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从经济市场向政治市场的延伸是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新扩展。这一扩展所依托的理论基础及采用的分析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公共选择理论与主流经济学相比在分析框架上有显著特征。公共选择理论仍然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而在遇到个人需求偏好缺失与公共选择的矛盾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便主张通过“政治程序”来解决经济问题。这种“选择”既是公共选择理论的贡献,也是公共选择面临困境时的选择。社会历史分析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能把它完全排斥在经济学分析框架之外,否则,便不能充分说明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和结果。
[关键词]公共选择;分析框架;主流经济;政治市场
以经济分析方法著称的当代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认为,“经济学的发展已经进入第三阶段。在第一阶段,人们认为经济学仅限于研究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结构;到了第二阶段,经济理论的范围扩大到全面研究商品现象,即研究货币交换关系;今天,经济研究的领域已囊括人类的全部行为及与之有关的全部决定”。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从经济市场向政治市场的延伸正是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新扩展,而这一扩展所依托的理论基础及采用的分析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正如贝克尔所强调的那样,“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而成为一门学科,关键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本文通过对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框架的解析,进一步说明公共选择理论由经济市场向政治市场跨越的逻辑推理过程。
一、公共选择理论与主流经济学分析框架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是介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它以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尤其是理性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政治市场上的主体(选民、利益集团、政党官员和政治家)行为和政治市场的运行。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丹斯·缪勒给公共选择理论下的定义常常被西方学者引用:“公共选择理论被定义为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或者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把经济应用于政治科学。公共选择的方法仍然是经济学的方法。”但其与主流经济学在分析框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经济市场上的供求行为及其相应的经济决策,而把政治决策视作经济决策的外生因素或既定因素。西方主流经济学家认为,在经济市场上,个人受利己动机支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场上,个人的动机和目标是利他主义的,超越了个人利益。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把人的行为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论模式,用经济学的方法和基本假设来统一分析人的行为的两方面,从而拆除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在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竖起的隔墙,创立使二者融为一体的新政治经济学体系。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党官员、政治家(供给者)。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效用的私人物品;但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机进行活动;主流经济学分析方法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这种政治经济截然对立的“善恶二元论”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主流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都是以微观的个体为起点,按照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进行政治经济分析的,但二者在理论上却存在着分歧。公共选择理论强调他们的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不同于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布坎南和塔洛克在《一致同意的计算:宪法民主的逻辑基础》中写道:“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不应当和作为组织社会活动规范的个人主义相混淆。前一种个人主义表示试图把政治组织的所有问题简化为个人面临各种选择以及他在这些选择中所做的选择。而指导他选择的目标或标准在这种分析中不占任何位置。相反,作为一种组织规范的个人主义包含明确认可一定的价值标准。”主流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目标是客观的,公共选择理论的成本效益以及选择都具有主观性质。公共选择学派强调,任何外部观察者都不能确定社会的福利情况,只有个人才知道他们自己的效用,因此,必须给个人充分的选择自由。而主流经济学则认为,资源配置是否有效率,可以由客观标准确定或可以从物质上进行计算,函数的最大值也是客观确定的。
第三,自1932年罗宾斯发表《论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以后,经济学是研究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或有竞争性目标中怎样配置稀缺资源的科学,这成了经济学教科书中的标准定义。根据这个定义,人们的选择行为和选择结果似乎与制度结构和宪法秩序无关。分析框架以资源稀缺性为基本前提。公共选择理论试图重新构造经济学的理论大厦,他们对主流经济学的挑战就是从经济学的定义开始的,认为经济学不是一门选择的科学或资源配置理论,而是一门交易的科学,把市场交易作为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分析的重要工具,分析框架以市场交易为基本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得以展开。
二、公共选择理论方法论形成的理论基础
公共选择理论是以公共财政理论为理论之源的,因为财政理论是关于政府税收和政府支出的理论,涉及到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消费。政府税收和政府支出是政府或集体的活动,在政府的收支过程中,消费者面对的是国家或政府,而不像在经济市场上,他面对的是企业。这些特点把财政学与经济学中的其他分支区别开来。经济学理论大都集中研究非政府的决策人(如消费者、生产者)的活动,财政学则把公共经济引入解释私人经济活动的分析体系。为此必须研究税收和支出选择的政治决策机制,而政治决策则是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主题。
19世纪末,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提出了政治自愿交易学说和一致性原则。他认为,没有个人利益就没有任何利益。人们正是基于自身利益,通过自愿的交易来形成所需要的政治过程的结构。在市场上,个人用一种物品交易另一种物品;在政治上,个人交易他们同意的公共需要的成本份额。由于政治行为人是在一定的规则内做出选择的,所以规则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判断规则是否重要,就需要确立某种标准来进行检验。用全体一致的原则来检验政府活动的效率是最好的检验原则。在维克塞尔之后,另一位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林达尔在1919年发表的《公平的赋税》一文中,根据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易学说,认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同私人产品的生产一样,都是社会成员各自交易的获益的行动。人们通过公共产品的消费获得满足,人们缴纳的税款则是为公共产品的生产支付的成本价格。政府在一定时期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进行相互交易的均衡点来决定的,并由此确立了公共产品市场与政治市场相均衡的理论基础。
19世纪在欧洲大陆流行的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政治学说,尤其是社会契约理论也构成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的思想来源之一。社会契约理论家们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一种没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状态中,并且由于这种自然状态缺少一个公正的、强有力的裁判者而相互为敌。于是人们便通过相互订立契约,把部分自然权力让给社会,从而产生了国家和政府。政府的权力不是无边无际的,它受宪法的制约;统治者也必须遵守社会契约,否则选民有权推翻他。这种自然法思想和有限政府学说构成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国家学说的基础。
西方主流经济学家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致力于分析市场的缺陷,强调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把纠正市场失灵的希望寄托于政府,把政府看成是一部超级机器,是集体利益的体现。公共选择理论并不认为政府就是公共利益的直接代表,而是只有通过政治程序或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塔洛克发现,资本主义企业和行政部门的区别在于个人在其中的表现不一样,而在规定他们追求个人目标时自治程度的行为准则和制度约束在私人企业中要比在政府部门中严格得多。由此产生了一个反常结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私人企业中的个人活动最有可能符合公共利益,而在行政机构中,人们却有可能恣意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管这些个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不但为“政府失灵”提供了微观分析基础,而且成为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特征。
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都认为,市场机制并不象古典经济学所说的那样,是一架运转良好、能够自动调节的机器,市场的解决办法并不总是最优的。政府(或集体)干预应该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这些缺陷是传统的完全竞争模型的假设和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如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信息不完全以及规模经济的存在和出现,完全竞争模型并没有把这些情况纳入它的分析框架。因此,他们提出国家应当更多地担负起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的责任。但公共选择理论从“经济人”的自利性,推出了由这些人组成的政府必然是失灵的结论。这对凯恩斯政府干预理论是一次重大的修正,并使经济学分析由经济市场向政治市场延伸,公共选择的政治程序化有了逻辑基础。
公共选择理论在由经济市场向政治市场的延伸中,只强调了“经济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对“经济人”在政治市场上的政治利益及政治集团利益并未做出解释。将个体置于政治市场中,应当存在一个“政治人”或“社会人”。这往往需要借助于政治经济分析方法对政治人的政治利益进行描述,否则“投票”中的政治民主就失去了逻辑基础,也不能很好地说明利益集团政治诉求的动因。
三、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评价
主流经济学的所谓制度心理个体主义,是包括以下几个命题的分析方法:一是只有个体才能有目标和利益,因此,任何制度分析除了个体之外不可能找到其他科学的解释基础;二是社会整体是个体行动的结果,所以社会整体必须归结到个体行为上才能形成一致性的理论;三是个体行为的动力是由个体主观效用最大化构成的,个体行为的性质是由认知结构决定的,因此,对制度等整体范畴的认识必须从个体心理出发。公共选择理论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体现在它们对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的看法以及对政府和政治的见解上。在公共选择理论家看来,个人只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组成单位,而政府只是个人相互作用的制度复合体,个人通过制度复合体做出集体决策,来实现他们相互期望的集体目标,同时也通过制度复合体开展与私人活动相对立的集体活动。公共选择理论把个人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把社会存在看作是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认为应当根据个人来解释社会和政治,而不是根据社会来解释个人。布坎南曾经把他的公共选择理论看作是“政治过程的个人主义理论”。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对政治程序的解释,只是一种逻辑推理,与主流经济学一样,在分析框架方面面临着难以克服的缺陷。
一般认为,方法论个人主义是门格尔提出的。1883年,门格尔出版了《关于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方法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人类行为的假设。他认为,经济理论的最简单因素是个人的评价,以此为出发点,可以形成实际生活中可观察到的更为复杂的经济关系。把方法个体主义加以系统阐述,并把它作为基本原理来加以推崇的人是与门格尔属于同一奥地利学派的米塞斯。米塞斯指出,构成方法论个人主义原理的内容有三项:第一,任何行为都是由一些个人做出来的。一个集体有所作为,总是经由一个人或多个人做些有关集体的行动而表现出来的;一个行为的性质,决定于行为的个人和受该行为影响的各个个人对于这个行为所赋予的意义。第二,人是社会动物,但社会过程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个人行为的不断变动就是社会过程的进展。第三,集体是无法被具体化的。由于个人的行为才赋予集体以具体的意义,米塞斯给“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下的定义是,一切行为都是人的行为;在个体成员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后,就不会有社会团体的存在和现实性。这个定义不但把个人和个人有目的性作为理论分析的出发点,主张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应当是从个人到社会,而不是相反,而且承认社会机构和社会团体也具有某种意识或目的。卢瑟福认为,只有个体才有目的和权益,社会制度及其变迁只是个人行动的结果。在他看来,个体分析方法,对理解任何一种经济制度或组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这一方法对理解企业尤其是对理解市场制度或组织,更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市场行为以及企业中的契约行为,恰恰就是个人行为的一种直接结果。
笔者认为,整体虽然是由个体组成,但它决非是个体简单相加的产物。个体本身并非是抽象的存在物,而是特定的综合和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单纯从个体出发来认识制度,一则无法清楚地把握个体本身的性质,而只能从抽象而又含糊的人类行为理论出发;二则无法判断个体间各种直接和间接的相互作用的性质,而只能把个体的相互作用比拟成抽象的契约谈判行动,从而无法把握各种个体间契约谈判行动的外部影响,以便从个体相互作用中总结出社会作用方式的规律性。这些缺陷体现为:第一,无法把握人类行为中各种价值目标的形成过程,特别是意识形态的起源方式;第二,无法解释历史上许多集团行动产生的原因,以及一些非利他主义行为广泛存在的现实;第三,无法真正解释许多社会整体现象起源的过程,而只能给出某种逻辑性的理论假说。
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框架解析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个体主义错误地理解“自由选择”的内涵,从而将各种行为限制、行为强制以及行为能力排除在分析之外。这表现在:第一,最大化分析框架直接排除了个体选择的过程机制。选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目标不确定以及目标效用结果不确定的存在。如果用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化行为和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贝叶斯选择模型来代替人类行为,那么实质上就排除了行为选择的可能性,而将社会演变为个体决定论的世界。第二,人的意愿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考虑其实现意愿的可能性以及实现能力等条件时,选择必须以可实现的客观能力为基础。因此,在没有给予任何主观实现能力的条件下采取的某种违心的行动不是选择,而是一种被强制行为。因此许多社会结果不能被视为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应是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强调人的相互作用,那么它必须分析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意识指导下的行为作用方式;二是由该行为通过各种机制产生的间接作用。如果要洞悉各种间接作用的性质,则必须考虑社会结构以及个体所在集团的性质。而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它仅仅分析了效用最大化动机引导下的直接行为作用方式,而忽视了后者。
过分强调理性最大化行为方式,可能会将人类行为中非意识性、非目的性的行为排除在分析之外。因为最大化行为方式要求主体的效用偏好必须满足一致性、传递性等条件。但事实上,许多偏好根本无法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如许多非财富化价值目标根本不能同财富目标相协同,具有非连续性、跳跃性、间断性的特点;强行将一些社会价值目标和人类各种行为基础都纳入理性最大化行为模式中,必定抹杀这些范畴的内涵,忽视它们在制度变迁、制度绩效中的作用。
从包含了意识形态在内的个体行为模式来分析制度,容易导致反复,因为意识形态中的各种规范和价值准则本身就包含了制度的维度,本身也是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产物。而从单纯的抽象的个体出发,则又容易陷入“社会决定个人,个人决定社会”这类争论之中。
一般认为,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者在于他们强调以下三点:首先,社会的整体大于各个部分的总和;其次,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着它的各部分行使职能的行为;最后,个体行为将从宏观的或社会的规则、旨意或力量而推断出来,而这些都是独特的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从个体在整体中的地位(或职务)中推断出来。
从整体出发来理解社会形态与制度结构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人不可能仅仅是一个生物形态下的自然人,他还是一个社会中的具体人。既使我们进行最抽象的个体分析,也需要就这个人的生存环境作一个或一些前提假设。这些假设本身就不能不具有社会的、文化的或道德的含义。如果我们假定一个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那么,这个假定比如在原始社会就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在那个历史条件下并不存在单纯的可分的个人利益。在管理学中的霍桑实验是说明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之一。梅奥在霍桑实验的第四阶段的结果表明:如果人是为了追求个人最大利益化的人,那么工人将会按照计件工资尤其是累进的计件工资的要求,努力争取完成大的生产定额。但这个适合于市场制度的假设,在企业组织内部却并不成立。在班组中的工人宁可完成大部分工人所完成的生产定额,既不愿意超额,尤其不愿意过多地超额。为什么同样的人在同一市场中,所做的行为选择会如此不同呢?因为一个人处于不同的制度结构中,他的行为选择就会有所不同。制度决定个体行为,而不是个体行为决定制度。
缪勒认为,公共产品的特性构成了公共选择存在的理由。从公共产品的个别特性中推论出整体的特性的方法,由于忽视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社会历史意义,特别是尚未将社会历史分析方法纳入分析框架之内,公共选择的理由是很不充分的。如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其基本逻辑分析是: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非排他性决定了人们在消费这类产品时,往往都会有不付费的动机,而倾向于成为免费搭乘者。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免费搭车者”就不可避免。这样,私人企业如果提供公共产品,就无法收回成本。同时,由于公共产品的个人消费“量”是不确定的,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竞争市场上一般无法提供这类产品,因而需要公共经济部门介入。
对于公共产品的政府提供,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从不同的分析视角和运用了不同的分析方法,给了出不同的理由:从社会学的观点出发,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可能是构成政府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工具简陋,文明程度太低,人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是非常弱的,只能依靠国家集中全国的资源和人力来进行,而且在人类历史上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所以,随着历史的延续和发展,组织和管理这一共同体活动,促成了政府的产生并构成政府活动的主要内容。魏特夫据此得出了“东方专制社会”主要起源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结论。马克斯·韦伯在分析到这一问题时也指出:“在埃及、西亚和中国文化演进中灌溉是具有关键性的问题。治水问题解决了官僚阶级的存在,依附阶级强制性劳役以及从属阶级对帝王的官僚集团职能的依附”,阐明了官僚政治存在的基础;马克思谈到政府这一职能时,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论述:“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和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辽阔,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魏特夫、马克斯·韦伯及马克思都从公共工程的组织的角度阐明了政府存在的原因,也明确地区分了东西方社会在进行公共产品提供时的不同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人类(集体)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才导致了政府的产生或形成了这一制度安排。所以,社会历史分析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能把它完全排斥在经济学分析框架之外,否则不能充分说明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和结果。
四、结论
公共选择理论与主流经济学的突出的区别是:主流经济学把利益冲突和利益集团放在了经济学之外,留给了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由于研究视角向政治领域的延伸,对利益集团及其利益关系进行了探讨,但并没有把利益冲突及矛盾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纳入分析框架之中,而是仍然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在遇到个人需求偏好缺失与公共选择的矛盾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便把经济问题上升为通过“政治程序”解决。这既是公共选择理论的贡献,也是公共选择面临困境时的选择。但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如何把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能置于一个合理的分析框架内,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就需要引入新的分析方法。
研究社会经济制度问题必须采取“利益———冲突———矛盾”的政治经济学方法。因为:第一,公共选择理论“理性———最大化———选择”和“成本———效益”分析框架在纳入制度因素时,必然会产生许多该分析框架不可解决的理论冲突,也不可能真正地把握制度的本质和市场交易的根源。第二,政治经济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经济学”,它为分析各种社会经济制度提供了一个内在逻辑相一致的理论分析方法。而公共选择理论首先构建了行为理论(包括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在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理性选择理论,在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交易理论,从而构建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大厦。具体表现为:一是在修正古典“经济人”行为假设的基础上,将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各种非财富最大化价值目标纳入行为理论之中;二是将新古典的“理性—最大化”模式进一步拓宽,运用于整个社会范畴,认为每个人都进行着选择,即便是在一个政治市场上,也是每个人都在一定约束内“自由地”选择。由于抽象地从人类个体出发,因此,公共选择方法论只能将人类不同的个体视为无差别的、平等的原子体,从而只能将人类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归结为机会主义式的冲突,而无法看到个体谈判与个体谈判相互的间接影响。因此,集团间的利益冲突就被排除在理论分析之外了。这决定了公共选择经济学无法将它的分析深入到社会生产系统中。公共选择理论虽然对利益集团及利益关系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并没有揭示利益冲突的结果,也没有认识到个体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宏观结构的冲突决定的。因此,分析公共行为与公共利益必须采取“利益———冲突———矛盾”的政治经济学方法。马克思主义对社会经济的分析,采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利益———冲突———矛盾”分析框架。正如克莱因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研究经济问题的方法完全不同于凯恩斯和古典派的方法论。马克思并未研究单独的个人行为,而是直接研究各阶级的行为,马克思体系的宏观单位不仅是生产者和消费者,而且也是工人和资本家。这两个集团是相互排斥的,他们的利益的基本冲突成为经济体系变化的推动力之一。
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都坚持着一个片断,坚持着观察世界、观察人类社会的一个视角,因此都是不正确的。个体分析方法与整体分析方法应当是互补的;只采用其中任何一种分析方法,都不可能获得完整全面的认识。经济学的研究中应当采取的是整体分析与个体分析相结合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