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上有一个很有名的理论用与解决分蛋糕的问题:假如有两个人要分一个蛋糕,为了体现公平,经济学家设计出了这样一个方法,一个切另一个人分配,这样实际上是规范了切蛋糕人的行为,切蛋糕的人为了得到他可以得到的最大份额,尽量把蛋糕切的平均,这样就可以避免分蛋糕的人将小的那块给自己。如果有多个人需要分蛋糕那就切蛋糕的最后拿,原理还是同上。 这个方法貌似很完美,但是细想却又很多问题:谁给的切蛋糕的权利?谁又能约束切蛋糕的人最后拿蛋糕?
下面这个分析还不错:
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涉及了许多思想实验,其中最扣人心弦的是分蛋糕的理论。这一理论通过“切蛋糕这最后拿”的程序,希望证明通过程序正义能够实现实质正义。
但是,罗尔斯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来自不同的方面的质疑。在质疑一个理论时,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这一理论是经验理论还是形式理论(formal theory )。经验事实与其他理论不能是形式模型的评判基础,同样,形式模型也不能用来解释或预测经验现象特别是复杂的经验现象.[1]我认为,罗尔斯的这一理论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形式模型,因为,其很多前提假设都是理想状态的。尤其是第三个假设:技术上的可行性。完全的平均分配在现实当中是不存在的,但这里罗尔斯假设它的存在,这就意味着这个模型并不是或者不完全是基于我们的经验。第四个前提假设完全理性也是如此。因此,这个理论是一个形式模型。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通过一些日常的经验来对这个理论进行批评。
对一个理论的批判一般可以从四个角度入手:
一是指出该理论在推导结论时所遵循的逻辑有误;
二是指出该理论赖以成立的前提假设或者有误或者很不重要;
三是指出经验现象与该理论的结论不符;
四是提出比该理论能更好地解释某一经验现象的其他理论。[2]
一般而言,对一个形式理论的批判来自前两个方面。在分蛋糕模型中,按照它的逻辑,我们没有发现推导中有什么问题。只要按照假设,我们可以得到和预设相同的答案。这里至关重要的问题时前提假设当中“让一个人分蛋糕”,我们没有从罗尔斯那里得到答案:谁让一个人分蛋糕?谁有权让一个人分蛋糕?让哪一个人分蛋糕?那一个人通过何种程序产生?……即:谁有权来启动这个游戏?
因此,由此产生的质疑是:权力的初始分配问题是这个理论没有交代的问题,如何分配——选举,抓阄,贿赂等等——方式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定要有某种方式来启动游戏。没有这一前提假设,整个理论就失去了逻辑的起点。但是,无论以任何一种方式启动,都会导致这个人其他人的不同,这种不同就是一种不平等。这和第一条前提假设冲突了。这就是罗尔斯的两难。
在著名的博弈论模型中,我们也发现了这样的两难。
“囚徒困境无法消除,在多次博弈过程中,博弈各方的行为就会趋同,即逐渐在博弈中采取合作这一策略。”这是博弈论的一个基本的结论。在“titfor tat”的博弈过程中,双方都根据对方前一部的策略来采取行动。即只要A不合作,B也不合作,A合作,B也合作。这时,我们要问:从哪一点开始,由谁来第一个选择合作?我们和分蛋糕面临了同样的问题:谁来启动游戏?但是,恰恰是这个假设,被阿克塞罗德用巧妙的经验假设规避了。
在多次博弈过程中,博弈各方的行为就会趋同,即逐渐在博弈中采取合作这一策略。由于人类社会的基础就是各类合作性的集体行动,因此阿克塞罗德认为,他的这个实验揭示了人类合作行为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动力。阿克塞罗德认为,只要博弈的次数足够多,即使是敌对的双方也会走向合作。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欧洲战场上的壕沟战。那时壕沟挖得比较浅,在壕沟中走路时如果不小心把头抬起来就会遭到敌方士兵的冷枪。战争开始时,法、德两国的士兵互相用这一方法打死了对方许多人。但是到战争后期,双方士兵的行为都起了变化:如果一方的士兵头抬得太高,对方就朝他头的上方打一枪警告一下,而不是把他打死。其中的逻辑是,这次如果我把人家打死了,下次我不经意间把头露出战壕时,人家也会把我打死。按照这一逻辑,双方士兵在敌对的场合下达成了实际的合作。[3]
我们要考虑:权力初始分配的前提假设,是不是一定要交待?我们可不可以用一种经验的结果来回避这一问题?实际生活中,我们会发现,不管怎样,在任何一种环境下,都会产生这个分配蛋糕的人。原始社会中的氏族首领,古代的君王,现在的总统……至于由此产生的不同是不是不平等的问题,我们是以我们的观点来定义了平等。也许,原始人并不认为自己和氏族首领不平等。
既然,如前所述,经验事实与其他理论不能是形式模型的评判基础,那么,分蛋糕与博弈论都面临着权力初始分配的两难。这是对这两个理论作为形式理论的重要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