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外话:好久好久没有好好看过“书”(较完整较正式的)了,本想去图书馆借本罗杰A.麦凯恩《博弈论:战略分析入门》(完全只是一种神秘的好感,很感兴趣,不过好像挺难理解的)。一个县级的图书馆,让我无比想念以前被我抱怨无数无数次的大学图书馆,还不如超市够逛的,看来文化软实力真的得大大加强了。《博弈论》千寻万觅,不见其踪,只好作罢。每次去图书馆都会逛逛专业类的那一片,突然看到了老孟的著作,经典毕竟是经典嘛。思绪毅然回朔,老孟的大作《论法的精神》在大学期间囫囵吞枣而且还是选择式地读过,要论其精神的精神我也只能算是闻药香般肤浅地感受,年少轻狂还敢在互联网的优势伴驾下写了读书报告交给了老师,当年的平时成绩我并没有太深的印象,反正是愧对老孟无疑了,也许在那个馆藏读书资料贫瘠的状况下,还愧对了同专业的其他同学了,被我霸占了图书,还没有特别的效率。冷夜寻书,总不能空手而归,带着对老孟精神遗产的赎罪心态,我决定这次细嚼慢咽,捣鼓捣鼓这个经典中的经典传达之意。向来有些散漫,决定做点网络随笔,一来近日手书过多,老茧生疼;二来字体不美又心存在乎,怕演变成练字远离初衷;三来也可以有点忧患意识自我监督意识,以免最后不了了之。废话就不多说了,只是交待一下读书笔记的背景,也希望能成为自己的好习惯。至于方式上,来个自我消化式的吧,随灵感。
1、法就是这个浅显的理性与各种存在物质间关系的总和……
老孟的一开始就成就了一个唯物主义特有的开场白,也就注定了法的客观命运。这个浅显的理性就是规律。
2、(规律)每一次差别都有其均衡性;而每一次变化,都有其永恒性。
均衡性和永恒性还是在强调规律的客观性。
3、如果在人为法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外,就无公道而言的话,那么便意味着,当人们还未画出圆圈时,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
公平正义是人类发展之追求,法的出现也是其本性,甚至是一定狭隘性局限性所定,孔子与耶稣的社会依然需要此理规范。也可以看出的半径相等意义,但公平正义是相对的,所以,人们化的圆圈的范围会变,也算是对客观适应的一种反应。
4、人、从“物质存在”的意义上而言,与其他物体别无二致,人受到永恒规律的支配。
人的自然属性。
5、人作为一种特有的智能存在物,毕竟是有其局限性的存在物……为了在社会中生存,他必定要有所作为,但是,他可能将别人置之度外;立法者们以政治和民事法律促使他们尽其义务。
作为有局限性的智能存在物,在社会中适应规律的一种“权宜”——法。
6、自然法则:和平、人类相互间的自然需求和爱慕;(获取知识)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缺了一个,译本问题,第二法则?)
如果你了解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这个自然法的一切精髓并不难理解。老孟相较霍布斯的先进之处,就在于他把历史更为客观的细化了,对于“社会”是阶级不平等的产物有了更深且历史阶段性的认识。
7、人为法:国际公法、政治法(相当于一国的公法)、民法(一国的私法性质法律)。
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意识到自己的力量,不平等就会出现,社会就呼之欲出,利益归置需要法条框之,因而法出现了。法又应该是适合一个社会的自然状态定义。初读老孟,法的精神在于法与一切事物的必然关系之中。
老孟观点:法分自然法与人为法。
题外感想:我发现我把老孟《论法的精神》与老柏的《理想国》有点混淆了,唉,读点皮毛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