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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弈论如何可能?
[ 作者:柯华庆  加入时间:2006-12-25 00:03:53  来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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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对法律和立法作出了区分。法律(law)是内生于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来自个人之间合作互利逐渐演化而成,基于经验,得到普遍和自觉的认同。以法律为基础的是演进理性主义。赖以形成的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内部秩序、内部规则。立法(Legislation)指国家机关通过深思熟虑制定的强加给社会的规则,往往用来实现某个目标,创制某种可欲的秩序。哈耶克认为以立法为主导的是建构理性主义,是一种“人造的秩序”、外部秩序或外部规则,不应该大量立法和修改立法。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法律制度是长期博弈所选择的均衡结果。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对民间法的解释框架就是博弈论。该书的主题是“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艾里克•波斯纳的《法律与社会规范》的观点也相近。这给法律博弈论仅仅解释法律的印象,好像法律博弈论是消极的、保守的。我国是制定法国家,立法的意义又何在呢?

青木昌彦提出“博弈内生规则”理论:制度既是博弈规则,也是博弈均衡(即博弈结果)。10从避免“无穷倒退”的追问角度看,这一理论是合理的。但科学上有效的方法是把整体切割成部分后研究部分。我们认为,在立法和法律问题上,将博弈规则看成是立法者、政治家和经济学家制定的,是有意识地设计的结果。从哈耶克对法律和立法的区分就可以准确说:法律是博弈的结果,立法是博弈的规则。从法律经济学看,即使一个博弈开始前有一些法律规则,但如果参与人稳定的行动选择模式与这些规则不一致,那么,它们就不能被当做是一种制度。例如,即使政府通过法律明文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口,但如果通过贿赂海关官员而规避该法律的现象非常普遍,则法律形同虚设,那么,将贿赂而不是无效的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或许更为合适。即有效的规则才是制度。民间法、习俗法或所谓“真正的法律”从社会学意义上强调实际效果,也就是有效性问题。民间法之所以是有效的是因为它是博弈的结果,是一种均衡状态。但是立法可能不满足均衡状态,无效的立法、或者说导致普遍有效违法的立法确实会导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局面。我们要使得立法有效就要使得该立法作为博弈规则处于均衡状态。

法律博弈论既研究实证问题也研究规范问题,实证分析涉及解释和预测。规范分析涉及研究应该如何,不仅涉及到不同的政策选择,而且还包括特定政策选择的设计。法律是一种规范体系,是一种“绝对命令”,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试图规范和改造人,但立法者必须知道现实中的人的行为模式,否则改造是无效的,甚至于与原初目标背道而驰。从博弈论看博弈可能有三种形态的均衡:1,只有一种均衡,而且这种均衡是帕累托效率的,此时“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仅仅将法律上升为立法。2,只有一种均衡,但这种均衡是无效率的,通过立法改变这种均衡,使新的均衡是帕累托改善。立法可以改变博弈,包括当事人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从而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3,多重均衡,通过立法实现最有效率或最为公正的均衡。

法律博弈论真正使法律实效主义(Legal Pragmaticism)成为可能。通常我们把实用主义理解为“有用即真理”,事实上是“有效即真理”,(詹姆士用Pragmatism表示实用主义,皮尔士用Pragmaticism表示他的哲学为实效主义)因为实用主义最重要的原则是著名的“皮尔士原则”:“要弄清楚一个思想的意义,我们只须断定这思想会引起什么行动。对我们来说,那行动是这思想的、惟一意义……我们思考事物时,如要把它完全弄明白,只须考虑它含有什么样可能的实际效果……我们对于这些无论是眼前的还是遥远的效果所具有的概念,就这个概念的积极意义而论,就是我们对于这一事物所具有的全部概念。”“实用主义的方法…这种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是必需的东西,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11

实效主义法学不是看善良的立法目的,而是看法律实现的后果是否符合其目的。我们不要仅仅看立法的美好愿望,而要看实施后的结果。

我们要想建立或者变更一种法律制度,我们首先要分析其所立足的现实基础,为什么要建立或者变更?其目标是什么?更重要的是立法目的和实施后的结果会不会一致?如果一个立法目标不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至少有一个人会违背该立法,不满足纳什均衡要求的立法是没有意义的,这是纳什均衡的立法意义。我们要考虑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尽可能多的利益主体,分析在新制度下的利益主体博弈的均衡,只有在此基础上才会制订出有效的法律。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大量立法被规避,立法只是正式规则,另外还有一套潜规则,真正有效的是潜规则,因为它是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将博弈论方法引进到法律分析中是积极的,它不仅仅在于解释法律,更重要的在立法上很有价值;立法是博弈规则,当它有效时也是博弈的结果。只有当立法达到纳什均衡,立法才是有效的,自我实施的。12

 
有了法律博弈论,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有效地成就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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