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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式自发制度生成论的博弈论诠释
[ 作者:韦森  加入时间:2006-12-25 00:30:37  来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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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正如,肖特(Schotter, 1981, p. 46 )所见:“国家的产生,正如我们所将要看到的那样,仅仅代表一个合作博弈的均衡解(核的解),并且是从人们最大化个人利益的行为意图中产生出来的。它是一个没有当事人计划的结果,但却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集体所不愿意放弃的。它的存在是被一致地接受的。”在此基础上,肖特(Schotter, 1981, p. 51)发现,一个正式的制度创生是一个马尔可夫式的扩散过程(a Markovian diffusion process),其状态空间是所有可能的规范空间,其均衡则是这个过程的收敛状态。 

    在研读肖特的制度演化论的博弈分析时,有一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由于九十年代中后期才在西方成型的演化博弈论(evolutionary game theory)的始作俑者是西方一位生物学家和博弈论理论家 Maynard Smith,如果从演化博弈(在这部著作写作时演化博弈论还未成型,尽管Smith的“演化稳定性”即ESS概念已经提出,并且已引起了肖特的注意)的视角来看待制度的生发与型构,一方面会自然会取向于赞同或追随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的理论分析进路,另一方面也很容易滑入社会有机论的理论巢臼中去。在这种格局下,熟悉并沿着哈耶克思想理路进行博弈论制度分析的肖特接受门格尔的社会有机论的理论进路,并多处使用“organically”(有机孳生地)这个形容词来意表制度的生成路径,就不足为怪了。
 
    那么,肖特教授所用的“organically”一词是指什么?这个词翻译到中文中如何翻译?要理解这一点,先让我们看一下肖特是如何划分在制度创生问题上的不同理论进路的。如上所述,在本书的第1.1节的第2自然段中,肖特就把门格尔的社会有机论(organic theory)与康芒斯的制度集体决定论(collectivist explanation)这两条研究进路明确地区别开来。根据这一点,本书的中译者陆铭博士曾认为,前者认为制度的生发是一个没有计划的过程,是由个体分散决策而演化出来的;而后者指制度是由集体决策和设计出来的。根据这一点,陆铭最初主张把“organically”译为“分散地”或“以个体方式决定地”。在为这部中译本做序而阅读他们的译稿时,我发现陆铭的这一理解显然是有道理的。但是,经反复琢磨,我觉得由此就将“organically”翻译为“分散地”,显然有点个人引申之嫌。因为,许多读者可能会问,原来就是“organically”这个词,其中文意思非常简单,即“有机地”,把它用到制度的创生过程上,怎么就被翻译成“分散地”了呢?更何况,近代以来,“社会有机论”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中都大有人在,包括近代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斯宾塞(Herbert Spencer, 1820~1903)和德国社会学家舍夫勒(Albert Schäffle, 1831~1903)等等。从某种程度上讲,门格尔(Karl Menger)曾或多或少地受这种社会有机(体)论思想的影响。如果能意识到这一思想背景,就能发现,肖特沿着门格尔—哈耶克的制度演化论的理论进路而探究制度的生成机制时经常用“organically”这个词就不足为怪了。但是,在把“organically”这个词用在制度的生成上,把它直译为汉语的“有机地”,显然不甚合适。基于这些思考,我曾一度建议陆铭用“自然地”、“自生地”、“孳生地”等词,但后来觉得均不甚切意。最后,我想,不如累赘一点,把肖特所用的“organically”一词翻译为“有机孳生地”。后来,陆铭和陈钊博士接受了我的这一建议,故在这个译本中,凡肖特用“organically”一词的地方,我们一致把它译为“有机孳生地”了。但这里需要呈请读者要注意的是,尽管笔者青年时期也曾是个社会有机体论者,并就此发表过几篇甚长的学术论文,但现在看来,在当代社会科学的话语语境中,如果说像斯宾塞那样在近代所提出的社会有机(体)论的观点不是错误的话,这种观点至少也是肤浅的。因为,在当代各门社会科学缜密、实证和平实的研究世风中,一些思想深邃的学者不必甚至也不屑于借用生物学、物理学、化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术语来隐喻社会现象。由此来判断,在当代的知识背景中,像肖特教授这样思想缜密和深邃的现代博弈论经济学家,用“organically”这个词来诠释他的制度演化论,看来也是经考虑后而勉强借用的。这也是我决定在“有机”后面又加上“孳生”二字的另一个重考虑。因为,我觉得这个处理法,可能较切近肖特使用这个形容词的初衷。
    
    3,制度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是什么?
    
    在初步理解了制度现象的实质并用数理博弈模型对制度的自发型构和演化机制进行了一些理论展示之后,一个必然连带的问题是,制度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是什么?实际上,肖特教授在第1章中用博弈论语言界定制度之前就提出这个问题来了。譬如,这部著作中的第一个博弈模型就是“交通博弈”,而“交通博弈”的理论映射,恰恰在于昭示制度的功用。
     
    肖特教授是这样提出他的交通博弈模型的:假如甲、乙两个人靠右驾车到了一个十字路口,甲要左转,而乙则保持直行,他们将如何做?是甲让乙先直行呢?还是乙让甲先左转呢?在回答这个如此简单的问题上,按照新古典主义主流学派的分析理路,一个显见的答案是,应该建立一个市场,以出卖使用路口的权利。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们还会认为,这个权利应该在拍卖中被出售。道理很简单:由于这里问题出现的唯一原因是市场失灵,因而要达到帕雷托最优配置,新古典经济学家就会想象有一个站在路口中间的拍卖者,这位拍卖者快速地从两个司机那里接受出价,然后将优先使用路口的权利卖给出价较高者。从矩阵 1.1 的博弈模型中,我们会知道,拍卖者可将价格将被定在5和7之间,结果向左转的甲将得到先使用路口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这是一种非常难以出现的情形。即使这是可能的,而且拍卖的过程也是极端有效率的,但这种机制也显然是既麻烦,又成本甚高。但是,如果按照经济学的制度分析理路,这个问题就比较简单了。因为,你可以想象存在一条交通规则——这里且不管这一交通规则是计划者颁布的,还是驾车者经由自发形成的驾车惯例而出现的(参韦森,2001,第6章)——并且强迫每个人都在被允许上街开车之前就学习并掌握了它。一旦有一条经验性的或制定出来的交通规则——如“拐弯必须让直行”——的存在,那么在路口要左转弯的甲就必须等待迎面开来的乙先通过后再左转,这里也不必再产生任何协调成本了。 

    肖特的这个例子很简单,在现在的生活中也很常见[xiii],但所映射出的道理却颇深。这就是,制度安排常常是市场价格机制的一种替代物。由此看来,制度(规则)之所以出现和存在,其主要功能就在于降低人们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协调成本。 

    在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理论观点已成了目前大学本科生的基本常识的今天,读肖特教授二十年前所提出的这些观点也许会感到已不新鲜了,但如果读肖特(1981, p. 109)沿着这一分析理路所提出的以下一段话,读者也许会感到其见解的独到之处了: 

    “当竞争性价格不能为完全分散化和需要协调的经济活动提供足够的信息时,社会的与经济的制度就成了为经济系统增添信息含量的一些信息装置(informational devices)。更精确地说,我们知道,虽然价格传递着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信息,并由此创生出了对当事人经济行为的激励体系,而社会制度则向其他当事人传递着那些不能由价格所完美协调的可预期行动的信息,并且产生对诸如此类协调活动的激励。此外,我们也发现,制度有助于为经济中的当事人“将记忆编码”,并因此将他们所参与的博弈由非完美记忆的博弈转变成我们称之为“制度支持的完美记忆(institution-assisted perfect recall)”博弈。这一转换大大提高了信息的效率,因为,它使经济当事人能够在博弈中采取稳定的行动策略,而这些策略在信息上是高度有效率的。” 

    肖特的这段话非常精彩。但是,对那些不熟悉现代博弈论的读者来说,初读这段话时可能可能会觉得有点云里雾里。如果把肖特这段话与哈耶克(Hayek, 1945)于1945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那篇“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名作中所提出的观点放在一起来解读,就会发现肖特教授的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意义之所在了?/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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